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陳震聲、富士康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鄭文賓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4753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複代理人 黃彰玲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被 告 富士康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賓 被 告 鄭文賓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4753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 年12月7 日上午10時51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6,780元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4,871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6,78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871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影印機租賃契約,由被告鄭文賓擔任被告富士康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連帶保證人,但被告違約詳細情形如本院卷第19頁至26頁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但就未到期違約金部分,僅能依69分之30計算,另就原告主張已到期未繳之租金、計張費分別為新台幣4,650 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 35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有理由,至於違約金部分因分別酌減成為新台幣12,130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3,521 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且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五、六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