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溫建文、頭家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謝岱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794號 原 告 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建文 被 告 頭家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岱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之 規定,於小額事件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86,2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在地為臺中市大肚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