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7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建文
被告
頭家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岱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86,2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在地為臺中市大肚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