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得林印刷設計有限公司、陳德彬、仁美愛天空股份有限公司、浜島貴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936號 原 告 得林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彬 被 告 仁美愛天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浜島貴仁 訴訟代理人 楊璥瑜 宋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