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陳仁傑
- 原告吳聲林
- 被告李旻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942號 原 告 吳聲林 被 告 李旻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吳聲林主張其向被告李旻哲(即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賣家帳號S00000000)購買藍芽耳機,惟該耳機無法正常使用,為此訴請被告損害賠償新臺幣3,800元等語,有原告起訴狀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會員帳號資料(參本院卷第59至61頁)等在卷可參。又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則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復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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