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5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亞洲商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蔡秉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143號 上 訴 人 亞洲商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欣育即寒鴉工作室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小字第五一四三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