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5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149號 原 告 王冠程 曾翊玹 被 告 利亞婚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