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5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實貴孝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19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陳昱瑄 被 告 王思驊即新東群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被告王思驊即新東群工程行設於高雄市三民區,係獨資商號,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