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194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實貴孝夫
- 訴訟代理人
- 曾妍珊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瑄
- 被告
- 王思驊即新東群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被告王思驊即新東群工程行設於高雄市三民區,係獨資商號,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