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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194號

給付停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告
王思驊即新東群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被告王思驊即新東群工程行設於高雄市三民區,係獨資商號,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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