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5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饒孝桉、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雪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300號 原 告 饒孝桉 被 告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惟觀其起訴狀內容所載,並未記載侵權行為地,無從遽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又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規定,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