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439號
- 原告
- 國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群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琦
- 被告
- 徐紹欽即馨香園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紹欽獨資經營馨香園小吃店,惟馨香園小吃店現已核准停業,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又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