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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439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國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群
訴訟代理人
歐陽琦
被告
徐紹欽即馨香園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紹欽獨資經營馨香園小吃店,惟馨香園小吃店現已核准停業,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又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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