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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5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
    歐陽群

  • 原告
    國生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徐紹欽即馨香園小吃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439號 原 告 國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群 訴訟代理人 歐陽琦 被 告 徐紹欽即馨香園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紹欽獨資經營馨香園小吃店,惟馨香園小吃店現已核准停業,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又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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