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454號
- 原告
- 高星活動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美香
- 被告
- 卷田直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臺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6,有被告之銀行開戶資料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