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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45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高星活動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香
被告
卷田直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臺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6,有被告之銀行開戶資料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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