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94號原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訴訟代理人 陳中觀 被 告 樂活文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8樓,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