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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59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94號

原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訴訟代理人
陳中觀
被告
樂活文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8樓,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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