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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經紀合作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羅富美

  • 原告
    陳舒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720號原  告 陳舒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經紀合作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米瑞可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8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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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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