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聲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王子德
- 原告黃智柔
- 被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智柔 相 對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 ,仍須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查兩造於民國108年8月20日在本院成立108年度北司小調字第2493號調解案件,然調解成立內容第 一項之給付方式不明確、無對話窗口、無帳號得以執行,且於108年8月20日時是否已過追訴期,亦有疑問,故訴請撤銷本院108年度北司小調字第2493號之調解筆錄,並請求裁定 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已提起撤銷調解之訴(即本院109年度北 調小字第2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8903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撤銷調解之訴,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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