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黃智柔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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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查兩造於民國108年8月20日在本院成立108年度北司小調字第2493號調解案件,然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之給付方式不明確、無對話窗口、無帳號得以執行,且於108年8月20日時是否已過追訴期,亦有疑問,故訴請撤銷本院108年度北司小調字第2493號之調解筆錄,並請求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已提起撤銷調解之訴(即本院109年度北調小字第2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890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撤銷調解之訴,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