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消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蔡佳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消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佳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嘖室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0,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