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消小字第17號
- 原告
- 張少瑄
- 被告
- 臺灣國士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十條第10項約定:「若因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均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