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新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洪宗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志宏、張天龍、陳建宇、黃于誠、黃婷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即上訴利益」欄所示金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7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編號 原 告 請求金額即上訴利益 (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劉志宏 10萬7450元 1665元 2 張天龍 8萬3945元 1500元 3 陳建宇 7萬9328元 1500元 4 黄于誠 7萬8909元 1500元 5 黄婷鈺 8萬4365元 1500元 第二審裁判費合計7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