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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3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家家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靜榕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粉絲達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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