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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0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陳仁傑
  • 法定代理人
    黃勝昌

  • 原告
    瀚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512號 原 告 瀚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昌 被 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袁震天律師 馬國柱會計師 黃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瀚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聲請對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裁定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新臺幣2,590元,此項裁定業於109年7月9日由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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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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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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