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588號
- 原告
- 喬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梧
上列原告因與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月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