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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638號

租賃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被告
龍雲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伊凡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肆仟

貳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捌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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