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0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租賃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李奇申
- 上訴人即、與被上訴人伊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龍雲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638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龍雲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伊凡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捌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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