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0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詹英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991號 原 告 詹英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