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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99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詹英村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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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告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分別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臺北市○○區○○街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或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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