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林村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12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克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