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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12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1271號

原告
佑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葳
訴訟代理人
陳友益
被告
閎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昌輝
訴訟代理人
李耀瑆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1127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5日下午4 時4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7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85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00,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開立票號SN0000000 號付款人板信商業銀行民權分行,面額新台幣1,500,000 元之支票給原告,經原告提示退票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述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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