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1271號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1271號
- 原告
- 佑德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心葳
- 訴訟代理人
- 陳友益
- 被告
- 閎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昌輝
- 訴訟代理人
- 李耀瑆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1127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5日下午4 時4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7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85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00,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開立票號SN0000000 號付款人板信商業銀行民權分行,面額新台幣1,500,000 元之支票給原告,經原告提示退票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述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