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1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黃珮如

  • 原告
    李宗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1543號 原 告 李宗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宏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仟參佰壹拾貳萬零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壹萬伍仟零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易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