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1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李宗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1543號 原 告 李宗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宏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仟參佰壹拾貳萬零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壹萬伍仟零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