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1543號
- 原告
- 李宗乾
- 被告
- 宏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智富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2萬0,240元,應繳納裁判費21萬5,544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所餘21萬5,044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3日內補繳,原告於109年7月30日收受裁定,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