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1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李宗乾、宏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智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1543號 原 告 李宗乾 被 告 宏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富 訴訟代理人 陳宜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2萬0,240元,應繳納裁判費21萬5,544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所餘21萬5,044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3日內補繳,原告於109年7月30日收受裁定,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 詢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