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1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耿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1814號 原 告 耿芬 2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寶祿健康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8,000元,應繳裁判 費67,9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42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