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李文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288號 原 告 李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