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文昌、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288號 原 告 李文昌 被 告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健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2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7 月3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