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691號
- 原告
- 全聚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榮彰
- 被告
- 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必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