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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87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林王華真
被告
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為棟
被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被告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松山分局
法定代理人
蔡永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0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佐,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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