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870號
- 原告
- 林王華真
- 被告
- 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為棟
- 被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被告
-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松山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0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佐,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