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88號
- 原告
-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文傑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陽
劉玫寧
陳倩瑜
原告因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麗娟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元,應繳
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