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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925號

車輛過戶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丁敦仁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群諺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自備車輛加入車行服務契約書第8條第2款後段之約定:「如有爭議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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