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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2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車輛過戶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陳群諺

  • 原告
    丁敦仁
  • 被告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925號 原 告 丁敦仁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群諺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自備車輛加入車行服務契約書第8條第2款後段之約定:「如有爭議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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