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2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車輛過戶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丁敦仁、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陳群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925號 原 告 丁敦仁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群諺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自備車輛加入車行服務契約書第8條第2款後段之約定:「如有爭議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