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01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王立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志偉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