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119號
- 原告
- 墾丁公園大亨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杜修明
- 訴訟代理人
- 賴韋帆
- 訴訟代理人
- 江美月
- 被告
- 恆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303,958元(計算式:160,822元+143,136元=303,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1,77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