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3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墾丁公園大亨管理委員會、杜修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119號 原 告 墾丁公園大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修明 訴訟代理人 賴韋帆 江美月 被 告 恆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303,958元(計算式:160,822元+143,136元=303,95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1,77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