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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3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34號

原告
林輝燿
被告
勝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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