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3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康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鈴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953號原 告 康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茹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得意志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萬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