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4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廖俊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程 訴訟代理人 柯秉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秀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貳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