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2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俊程
- 訴訟代理人
- 柯秉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秀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貳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