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4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廖俊程、王秀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程 訴訟代理人 柯秉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秀葉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並由其受 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 ,有收費答詢表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