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4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發發圖數位整合有限公司、胡人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387號 原 告 發發圖數位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人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創生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