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4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魯曼君、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尤秋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665號 原 告 魯曼君 被 告 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魯曼君聲請對被告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新臺幣19,211元,此 項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交與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