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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4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林鳳珠
  •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 原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749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因與王蓉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4日 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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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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