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
- 原告
-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舜
- 訴訟代理人
- 楊文波
- 訴訟代理人
- 蔡青蓉
- 訴訟代理人
- 楊瑜婷
- 被告
- 黃滄榮(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宗煒(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佩玲(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文(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珍(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綺(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下午1時30分,容任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派員進入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之1建物內,就本院囑託鑑定同路段208之1號2樓建物漏水原因之事項進行勘驗鑑定。
理由
一、按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民事訴訟法第337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同法第282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囑託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下稱防水技術協進會)派員就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2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漏水,是否因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之1建物(下稱系爭3樓之1建物)外牆矽利康老化、雨水滲入所致等事項進行鑑定,該會於民國110年9月7日上午10時會同本院至現場為初勘後,經防水技術協進會以電話連絡兩造複勘時間,被告黃滄榮表示不願接受鑑定,致辦理複勘有所困難,並請求本院協助,俾執行後續鑑定作業,有防水技術協進會110年9月17日、10月13日函可查。因系爭3樓之1建物原為黃賴玉蕊所有,黃賴玉蕊死亡後,由被告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為鑑定系爭建物漏水原因等項,被告自有提供系爭3樓之1建物供鑑定人鑑定之義務,爰命被告於110年11月17日下午1時30分,容任防水技術協進會派員進入系爭3樓之1建物,就系爭建物之漏水原因進行鑑定。如無正當理由不提出者,本院得審酌情形認原告主張之漏水原因及所提證據之應證事實為真實。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