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楊明舜
- 原告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 原 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舜 訴訟代理人 郭亘宣 蔡青蓉 楊瑜婷 被 告 陳美雲 黃宗煒(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滄榮(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佩玲(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文(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珍(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綺(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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