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明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舜 訴訟代理人 郭亘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雲等7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