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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2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5222號

原告
陳建瑋
被告
陳建宏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1522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 日中午12時21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00,000 元,及自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154號支付命令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6,8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600,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持有被告本人簽發之華泰銀行支票二張、本票壹張,還有被告背書由二平方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板信商銀支票三張,經提示後均不獲付款(提示日如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154號支付命令附表所示)等情,已經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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