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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陳仁傑

  • 當事人
    許偉韓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偉韓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上訴人許偉韓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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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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