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436號
- 原告
- 鈺將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龍興
- 訴訟代理人
- 吳克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搬遷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林牙醫診所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