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小振商務有限公司、甘信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502號原 告 小振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是的創意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零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