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柏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謝仁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50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晶紳文創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萬7110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8萬7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安